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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权变更登记材料审查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是优先购买权保护问题。《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据此,上述除t特殊情形外,都涉及到其他股东对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因此,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涉及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应审查提交材料是否体现和保护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凡提交材料未体现和保护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不能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二是从章程规定的问题。《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有两处提到从章程规定:一是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第七十六条“自然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在股权变更情形中,凡是法律规定从章程的,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审查提交材料反映的股权变更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符合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三是提交材料真实性问题。虽然《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近年来常有公司股权变更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这不仅引起了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等,还造成公司登记机关向公众提供失真的公司登记信息的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中,在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还要履行必要的审慎审查与实质审查的义务,如查看电子档案核对笔迹、yin章、询问申请人、请股东当着登记人员面现场签名,必要时还可采取diao查、鉴定、勘验、听证等方式,来发现申请材料内容可能存在的真实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