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的对象并非是所有道路运输活动,而是“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即“经营性的道路运输”,在《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前,又被称为“营业性道路运输”,简称“营运”等等,这些名称,意思大致相同。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道路运输十分落后,没有区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的必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运输业逐步繁荣,道路运输的行政管理工作也开始起步,经营性道路运输作为行政管理对象,渐渐从一般的道路运输中离析出来。1982年6月原国家经济委yuan会、交通部颁发的《关于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将公路运输车辆划分为营业运输和非营业运输两种”。1983年7月原国家经济委yuan会、交通部《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经交〔1983〕594号)要求营业运输经营者办理手续时需“经交通部门签注意见”。1986年12月,原交通部、国家经委在《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86交公路字1013号)中,对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公路运输做了具体划分,明确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营业性公路运输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