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方征信机构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
依法注册并取得《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的征信机构方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2、征信机构的管理机关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3、信息安全保障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须取得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二级以上。
4、政府机构算第三方吗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上述规定可见,国家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不具备第三方机构的条件,其依法归集、共享、公示所掌握的可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对任何信用主体进行评价,仅供信息使用者参考。信用风险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5、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满足相应条件
第三方征信机构应恪守客观、公正、中立第三方的国际征信惯例原则。坚持让事实作证,让数据说话,从信息采集、见证、核实、录入、计算到评判结果,全过程不受外界干预。征信结果,接受全社会监督。
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该机构必须是经法定程序备案、公示的具备《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
第二:该机构有规范、完整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体系;
第三,该机构必须拥有自己的大数据查询平台,提供评价结果对外公示和查询,供使用者查询验证,并接受社会公众对被评价企业的监督和投诉;
第四:除了向企业出具信用等级证书外,还应有《企业信用报告》,应包括企业信用状况综合分析、政府监管、媒体评价、行业(公共行业)信用信息、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反馈、司法信息和知识产权信息等内容;
第五:企业信用具有强烈的实时动态性,必须有截止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