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管理
(1)分子公司在向运营管理中心提交的《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中详细说明合同价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之外的增减款事项、工程遗留、合同违约、施工现场清理、甲供材料、隐蔽工程等问题。 (2)为防止承包单位高估结算,应与承包单位在工程合同中约定控制办法。比如:若承包单位报送的结算金额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10%时,发包单位可进一步扣款(扣款比例、金额各公司自定),直至取消今后对工程的投标资格等。或者要请咨询公司审核的,报送的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在审核总价5%以内的造价咨询酬金由甲方支付,若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超出5%,则因造价超出部分而引起的造价咨询酬金之增加部分由承包方支付等措施。
(3)根据工作量的难易程度,供电、自来水、煤气、电话等市政工程的结算优先办理;主体工程结算在承包方提供全部竣工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核定完毕,其余工程结算在承包方提供全部竣工结算资料后3个月内核定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