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简称《条例(修订)》)。在原基础上增加一章十条五款,删除两条两款,合并三条,现有七章六十三条。
《条例(修订)》规定养犬行业协会等都有加强养犬宣传教育的责任,增加“支持和鼓励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和爱犬人士依法从事犬只救助活动、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的内容。
关于犬只登记,作了多处修改,将修订草案第十三条中的“有独立的居所”改为 “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将第十四条中的“居住地”改为 “住所所在地”;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发放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改为 “注册犬只标识”;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原登记机关年检”改为 “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年检”;将第十六条第一款“每只犬一次性收取登记工本费二十元,年检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恢复为现行规定,即 “每只犬一次性收取登记注册费五百元,从第二年起每只犬收取年检费一百元”;删除第十七条关于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制作和补办的规定;将第十八条改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同时增加一款,规定 “重点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只的,应当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
同时,《条例(修订)》对重点管理区域内携带犬只出户的行为进行规范,规定,犬只的“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2米”、应“主动避让行人”及“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期”。
此外,《条例(修订)》增加3条加强流浪犬只管理的内容:流浪犬、养犬人送交的犬只、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均视为无主犬只,经有关部门检疫合格后,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领养,犬只领养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收留的犬只自被收留之日起30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无主犬只和检疫不合格的犬只由公安机关犬只留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养犬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开展犬只的收留、领养工作,收留、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条例(修订)》还对违反相关条款的处罚标准进行统一,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外出不束牵引带或者牵引带长度超过1.2米的,或者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处以50元罚款。对不登记注册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条例(修订)》待依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生活晨报记者:贾振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