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9日,深交所和上交所双双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在3月2日,证监会刚刚发布了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修改意见》”),强化交易所退市主体责任。
在新的《征求意见》中,深交所和上交所的规定基本一致。概括来看,一是对触及终止上市的违法情形重新认定,重点打击欺诈和信批违规行为。二是规定更严格,欺诈上市的公司不得再重新上市。三是效率更高,如重大违法退市暂停上市期由12个月缩短到6个月。四是程序更完善,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申辩权,并对流程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
具体的规定,基金君整理了十大看点,供您参考。
一、ipo、借壳欺诈发行不得重新上市
在此前的规定中,对于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自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之日起届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但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认定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在交易所重新上市。
具体条款:《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欺诈发行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在本所重新上市。
二、延伸到重组上市的规定
在此前对欺诈发行的认定中,只规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但新的征求意见稿将重组上市的情况也纳入其中,更加完善。
具体条款:《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而在此前规定中,“欺诈发行”的规定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重大违法公司暂停上市期满6个月不得恢复上市。
上交所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指出,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
四、5年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罚3次也要退市
过去的强制退市的几种情况主要归纳为欺诈发行、重大违法、财务指标、交易指标几种,最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则增加了一条,信批违规的指标,如果5年内因为信披违规被证监会处罚了3次以上,那也触发了退市条件。
具体条款:《征求意见稿》规定,(五)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正是对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五、年报中财务报表规避退市指标也要退市
如果因为连续亏损即将触发退市指标,指望在年报中动动手脚保壳的路子也不好使了。如果在定期报告中弄虚作假,规避财务类退市指标,同样触发了退市规定。
具体条款:《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其股票本应被终止上市;
六、重大违法退市暂停上市期12个月缩短至6个月
交易所新的征求意见稿在退市效率提升上有了很大的改善。以往因为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而导致对其实施强制退市的,暂停上市期为12个月,但按照征求意见稿,这个时间缩短为6个月。
第九条 本所作出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依序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前款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为30个交易日,暂停上市期间为6个月。
七、重大违法公司重新上市间隔由12个月延长至5个会计年度
按照此前规定,因欺诈发行、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之外的其他强制退市公司,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之日起满12个月可申请重新上市。按照征求意见稿,这一时间被延长为5个会计年度。
具体条款:《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日起的5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八、设置上市委员会决策机制
按照征求意见稿,设置上市委员决策机制,由上市委员会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标准,以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结合上市公司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有关情况,就是否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具体条款:《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委员会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认定的事实为依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就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九、明确程序中的时限要求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做出上市公司是否强制退市的决定,流程中充分尊重了上市公司的申辩权利,且在流程设置中明确规定了时限要求,提高效率。不过,在具体的时限设置上,深交所和上交所也有细微的不同。
如在上市公司披露或者交易所公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之后15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在审议期间,上市公司或者中介机构也可以补充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15个工作日,但想借此拖延时间也不可能,因为还规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上市委员会继续审议。
上市公司收到交易所的告知书后,也可以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听证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对是否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做出审议。
在时限规定上上交所和深交所有细微的差别,比如在收到交易所决定书后可以申请复核,上交所规定为5个交易日,深交所则规定15个交易日内。
深交所的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上市公司已经对本所做出的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申请复核的,本所因该事项作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决定后,不再给予其复核的权利。上市公司已对本所作出的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事先告知书申请听证的,本所因该事项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前,不再给予听证的权利。”
十、新老划断
对于新的规定发布前后的衔接,两个交易所也作了相应的安排,实施新老划断。
在上交所的起草说明中称,《征求意见稿》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拟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作出相关新老划断安排。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发布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