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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9 6:31:26发布152次查看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间存在差异是有目共睹的, 会计与税法的目的不同是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会计制度的目的, 是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 完整的财务信息, 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由于二者的目的不同, 所遵循的原则也必然存在较大原差异。原则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不同。以下从几个不同的方面简单的说一下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在哪、以及怎样处理。
一、捐赠
( 一) 会计法规中有关捐赠的规定
( 1) 将捐赠中应纳的流转税款及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按照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一同计入“营业外支出”。
( 2) 受赠: 在会计核算中, 企业接受任何形式的捐赠均不确认为一项收入, 而是将扣除应缴所得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所有者权益计入“资本公积”。
( 二) 现行税收法规中的规定
1.捐赠:
( 1)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非货币资产用于捐赠, 应视同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进行流转税的计算缴纳。
( 2) 企业对外捐赠, 除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 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受赠:
( 1)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 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 2)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 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三) 关于纳税调整
( 1) 捐赠: “企业对外捐赠, 除符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 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 受赠: :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 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资产减值准备
差异及调整: 对于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减值准备, 企业在首次计提时, 应按提取额全额调增应纳税所提额; 在以后纳税年度中,应将每次增提的减值准备相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实物或价值形态变化时会计及税务处理的差异外理
1.资产价值重新恢复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应在已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的范围内, 借记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类科目, 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而增加当期的会计利润。税法规定: 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 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 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即因其所冲销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在前期计提时未允许税前扣除, 故本期相应增加的会计利润也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在填制所得税申报表时应作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2.资产出售会计规定: 企业在出售资产的同时应转销其减值准备, 然后将资产原始成本减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净值与转让收入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的账面净值; 等同于销售成本。税法规定: 税法认可的销售成本仍然是资产的原始历史成本, 而不是会计核算中的账面净值。因此, 资产在被出售时, 应按其已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计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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